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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家競爭力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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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組織架構及章程

組織架構

 

職掌 姓名
理事長 許立一
秘書長 張筵儀

組織章程

中華國家競爭力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國家競力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並以提升國家競爭力為本會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國家競爭力研究事項.
二. 關於國家競爭力相關資料收集、諮詢及委辦事項.
三. 關於國家競爭力書刊之出版與發行事項.
四. 關於國內外國家競爭力相關之學術研究機關及社會團體組織之交流事項.
五. 關於提升國家競爭力之其他相關活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 主要為教育部及經濟部.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 年滿二十歲, 並具有下列資格任一項者:
1. 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
2. 具備與本會宗旨, 任務相關之實務經驗或研究實績.
二.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 贊助會員: 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四. 預備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申請時應獲得本會會員兩位以上之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 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 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但得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違反前項繳納會費之義務, 連續兩年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 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 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 其分區比例會員代表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損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十五人, 監事五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 候補監事一人, 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侯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 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 由監事互選之, 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 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 監事均為無給職, 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 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 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暨其他工 作人員若 干人, 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主管機備查. 但秘書 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之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 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報請 主管機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 名譽理事, 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當屆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以會員(員會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 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 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表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 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決議各以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 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不得委託出度,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 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於會員入會時
繳納.
二.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 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 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 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八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八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三七一四二號函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相關資料下載】:

中華國家競爭力研究組織章程(.doc檔/38kb)
中華國家競爭力研究學會組織架構圖(將於近日完成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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